(2017)川10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程昆、李秀、陈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程昆,李秀,陈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昆被执行人:李秀被执行人:陈继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昆、李秀、陈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