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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邓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戴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晖。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据(2016)湘0105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晖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E9栋1106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晖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晖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E9栋110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