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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元朝与韩祥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元朝,韩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田元朝,男,生于1966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韩祥平,男,生于1977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本院在执行田元朝与韩祥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约定由被执行人韩祥平分期履行债务,且已经履行部分,尚欠111037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田元朝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