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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志军、王岁平与宁县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军,王岁平,宁县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军,男,汉族,住宁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岁平,男,汉族,住宁县,居民。被执行人:宁县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占功,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姚志军、王岁平与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