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志军、王岁平与宁县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军,王岁平,宁县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军,男,汉族,住宁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岁平,男,汉族,住宁县,居民。被执行人:宁县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占功,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姚志军、王岁平与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春荣镇苏城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