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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解学福与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学福,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037号原告解学福,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委托代理人王奉礼,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冯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28333917R。法定代表人解盟,厂长。原告解学福与被告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学福申请撤回对被告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学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解学福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