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礼茂、周先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礼茂,周先群,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苏礼茂,男,汉族,1964年8月5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周先群,女,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李钢,男,1990年3月2日生,住所地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民初124号、(2016)皖01民终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