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辖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小勇与周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勇,吴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辖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勇,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周勇与被上诉人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勇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周勇住所地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沿河西路2号,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勇对于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合同且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现吴小勇主张其与周勇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周勇还款,吴小勇作为债权人系该合同关系中的“货币接收方”,其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周勇上诉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周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