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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芳与肖汉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芳,肖汉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94号原告谭芳,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肖汉育,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谭芳诉被告肖汉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胜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芳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三分。2012年至2013年,被告支付了当年利息,2014年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本息均未偿还,且将当年所欠利息换成借款,至2016年9月止,被告欠原告本息185,560.0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利息按月息2%计算)又产生利息16,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201,56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现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给被告肖汉育,原告谭芳也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宜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谭芳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 袁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