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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炳元与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元,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708号原告:朱炳元,男,194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朱峰,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元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炳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朱炳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朱炳元负担。审 判 员  胡益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