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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伊春市伊春区亿科游泳馆、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伊春市伊春区亿科游泳馆,佟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12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原告丈夫),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伊春市伊春区亿科游泳馆。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佟某,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吴某与伊春市伊春区亿科游泳馆、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原、被告庭前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周铭立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