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凯与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凯,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9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建设中路36号B座l至4楼,组织机构代码69250726-6。法定代表人:高书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荃,男,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明天虹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凯一审诉讼请求:1、公明天虹商场退还货款312元,并赔偿3120元;2、诉讼费由公明天虹商场承担。原审判决:一、公明天虹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凯返还货款人民币312元;二、王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明天虹商场返还龙虾鲍鱼百合饼8盒;三、驳回王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王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支持上诉人王凯的一审诉求;3、判令被上诉人公明天虹商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公明天虹商场答辩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公明天虹商场销售涉案食品是否属于应当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公明天虹商场针对涉案食品于一审期间提交了涉案产品的产品检测报告(2015&2016-中鼎)、添加剂检测报告(深圳通量)、标签检验报告(深圳质检院)及标签检测报告(谱尼),用以证明涉案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企业标准,其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其所负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上诉人王凯并未提交证据足以反驳检测报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本身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且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公明天虹商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销售者法定义务的行为。故,虽然本案所涉食品存在标识问题,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公明天虹商场明知其所售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上诉人王凯请求被上诉人公明天虹商场支付涉案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