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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昌全与高福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全,高福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57号原告:丁昌全,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高福权,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全被告高福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昌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昌全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丁昌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