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昌全与高福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全,高福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57号原告:丁昌全,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高福权,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全被告高福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昌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昌全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丁昌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