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苏某平申请执行王某波故意伤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平,王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8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平,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勤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1997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禄丰县人,在校大学生,现住禄丰县勤丰镇。(系申请执行人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某波,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勤丰镇。本院在执行苏某平申请执行王某波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2331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某平赔偿款759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波自2017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某平赔偿款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31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