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2217号原告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日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刘日青、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296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7年4月2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在转账时误将人民币29600元转入被告李某名下,并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信息截图、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发现该情况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李某协商,被告不予退还。被告李某辩称,其对通过支付宝收到29600元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辩称不知道打款的人是谁,不同意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素不相识。2017年4月24日,原告吕某通过支付宝向收款人郭莲的支付宝账号13×××65进行转账,在转账时误将人民币29600元转入被告李某的支付宝账号13×××68,发现该情况后,原告与被告李某通过短信联系,被告不予退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吕某误将现金29600元汇入被告李某的账户,被告取得款项后,未能将款全部返还原告,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吕某现金2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