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林旺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林旺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林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5号楼20301。法定代表人:高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林旺家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北开发区开元大街199号6号大厅。法定代表人:杨德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林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除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济阳县澄波湖路西、开元大街南[证号为济阳国用(2014)第083号(地号D02015GB00004)]的土地使���权及该宗土地上建设项目名称为丽水豪庭的房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林旺家具有限公司,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6)济仲裁字第087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林旺家具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