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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6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670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凡敬,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媛媛,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凡敬与被申请人张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1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担保人曹建超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6号楼6-1-6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凡敬于2017年8月5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孟凡敬与被申请人张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曹建超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6号楼6-1-6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