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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才发与刘晓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才发,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202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周才发,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刘晓华,男,1973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才发与被执行人刘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2日向被执行人刘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晓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周才发支付劳务费1162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74元。但被执行人刘晓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晓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房管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2月20日,本院(2017)川2021执28号执行案件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晓华所有的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才发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刘晓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才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晓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晓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才发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