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谭凤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谭凤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第1693号原告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位于新蔡县周潢路中段人劳局楼上。被告谭凤岭,男,1956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谭凤岭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昱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