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王红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王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红星,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崔晓芝犯信用卡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皖13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红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缴纳罚金20000元,未缴纳2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7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珂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