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卫卫与王春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卫,王春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16号原告杨卫卫,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春娥,女,汉族,1961年1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卫与被告王春娥劳务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传唤原告杨卫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因受伤原因无法准时参加诉讼且未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杨卫卫无法准时参加诉讼的情况,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