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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卫卫与王春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卫,王春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16号原告杨卫卫,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春娥,女,汉族,1961年1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卫与被告王春娥劳务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传唤原告杨卫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因受伤原因无法准时参加诉讼且未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杨卫卫无法准时参加诉讼的情况,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