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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超。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洁,总经理。上诉人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过管辖。根据相关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程建超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借款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