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超。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洁,总经理。上诉人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建超、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过管辖。根据相关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程建超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借款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