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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世如与被告武世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世如,武世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51号原告:武世如,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生。被告:武世祥,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生。原告武世如与被告武世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武世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世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世如负担。审 判 长  康刚仁人民陪审员  肖秀英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