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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曹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X。本院在执行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陕0117执2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