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曹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X。本院在执行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鸿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陕0117执2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