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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迅之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迅之,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胡迅之,男,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平,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赣07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平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计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叁仟柒佰捌拾柒元整(¥1323787),以清偿债务。审判员  赖国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傅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