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恢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伊淑娥与崔英实、李柱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淑娥,崔英实,李柱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伊淑娥,女,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英实,女,1971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柱泽,男,1970年5月25日生,朝鲜族,教师,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淑娥与被执行人崔英实、李柱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楚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