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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恢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伊淑娥与崔英实、李柱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淑娥,崔英实,李柱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伊淑娥,女,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英实,女,1971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柱泽,男,1970年5月25日生,朝鲜族,教师,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淑娥与被执行人崔英实、李柱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楚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