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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文福聚与庞红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福聚,庞红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69号原告:文福聚,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庞红娟,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福聚与被告庞红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福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庞红娟的房产进行查封,并以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张福常、张丽共同共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福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福常、张丽共同共有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耿庄社区振兴路东、康庄路南畅志园5号楼3506室(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转让、买卖、抵押或其他处分行为;二、查封被告庞红娟所有的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肖楼社区东站新村(原中原路南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转让、买卖、抵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