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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军与被告杨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军,杨天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853号原告:张占军,男,汉族,住华池县。被告:杨天武,男,汉族,住华池县。原告张占军与被告杨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占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占军负担1250元,退付原告张占军1250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