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军与被告杨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军,杨天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853号原告:张占军,男,汉族,住华池县。被告:杨天武,男,汉族,住华池县。原告张占军与被告杨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占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占军负担1250元,退付原告张占军1250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