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101号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宪忠,系该联社上新庄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生财,系该联社上新庄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柴发兴,男,汉族,1964年生,个体工商户。执行标的:22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柴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去向不明。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