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淮北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峰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峰涛,朱敏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敏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原审被告:王峰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朱敏英,女,1971年3月19日出��,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淮北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鼎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淮北鼎丰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北鼎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北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5940元,减半收取计27970元,由上诉人淮北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欧阳宁审 判 员 周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邓 安书 记 员 吴雅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