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章福洪与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福洪,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2民初566号原告:章福洪,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文杰,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兴福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684160223C。法定代表人:周松,经理。原告章福洪诉被告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福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福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45,2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开始,原告使用货车为被告从五通桥区石麟镇许家沟煤矿运输煤炭,截止于2017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5,28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付款,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原告多次使用货车为被告运输煤炭。2017年5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5,285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被告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完成货物运输,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运费。现被告未按期支付运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45,285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福洪运费45,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乐山市运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书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