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德平与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平,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平,女,生于1981年8月1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23000017420。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3组。法定代理人:张德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德平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德平工资3706元,诉讼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000元(此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债权2706元,执行费50元(未收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聂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