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虎虎与张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虎虎,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史虎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虎虎与被执行人张艳婚姻家庭纠纷(2016)陕052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史虎虎已受偿4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史虎虎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