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尚彦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彦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彦涛,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濮阳县,农民。200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彦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志军、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彦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尚彦涛通过其在清丰县财政局上班的朋友田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6的信用卡,后激活该信用卡并使用。截止案发,该信用卡尚有12679.18元的欠款未归还银行。清丰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尚彦涛于2016年6月2日、6月10日、6月12日、9月12日分四次将其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彦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张某证言,清丰县财政局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抓获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彦涛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尚彦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还清了信用卡的全部欠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彦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青次审判员  张利娜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