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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生宝与张传贞、李明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宝,张传贞,李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黑0227执保154号申请人:刘生宝,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张传贞,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明珍,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生宝与被申请人张传贞、李明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生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珍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648-1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