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德广与被执行人关英海、景海波、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德广,关英海,景海波,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范德广,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关英海,男,1993年3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景海波,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丁晓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范德广与被执行人关英海、景海波、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景海波的银行存款6,120元,该款项由申请执行人范德广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范德广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