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运中民再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依据执行的(2012)运中民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及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民北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运中民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