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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潘某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潘某,邵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财保93号申请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潘某。被申请人:邵某。申请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某、邵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潘某、邵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练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