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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希民与孙忠安、房秀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民,孙忠安,房秀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022号原告:马希民,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忠安,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房秀彩,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马希民与被告孙忠安、房秀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希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