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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27号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东镇大路丽水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煜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光,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工农街1委。被告:郝红梅,女,汉族,40岁,系房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兵军,男,汉族,46岁,系房主,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人民陪审员 杨化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