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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好爱与门瑞林、李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爱,门瑞林,李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367号原告:王好爱,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门瑞林,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少梅,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爱撤回对被告门瑞林、李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