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星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好强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豫星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好强肉业有限公司,王丹,王希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星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好强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丹,女。被执行人王希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焦作市好强肉业有限公司、王丹、王希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希定位于博爱县清化镇西关村北街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