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云富申请执行梁富美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富,梁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36号申请人李云富,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梁富美,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李云富申请执行梁富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富美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应当履行到期债务90000元及利息。自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梁富美无法联系。现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