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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殷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殷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27号之一原告: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善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治(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安徽华治(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蔡国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殷生明,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英特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殷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32元,由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