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维汉与李俊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汉,李俊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汉,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李俊雨,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汉与被执行人李俊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194100.00元之义务。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八次网络财产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已扣划49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未能实现上网查询,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4、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5、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已扣划49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