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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英申请执行潘仲志、谢胜芬、潘刚、潘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潘仲志,谢胜芬,潘刚,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男,1985年2月14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潘仲志,男,1957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胜芬,女,1957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刚,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永,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英与潘仲志、谢胜芬、潘刚、潘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潘仲志、谢胜芬、潘刚、潘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仲志、谢胜芬、潘刚、潘永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英医疗费等计4589.28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664.2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仲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忠志的银行存款4664.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耿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仕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