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梽华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皮影戏艺术团、王彪、王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梽华,四川川北皮影戏艺术团,王彪,王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刘梽华,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川北皮影戏艺术团,住所地:阆中市古城高家坎街。法定代表人:王彪,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彪,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王访,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川北皮影戏艺术团、王彪、王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皮影戏艺术团、王彪、王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川北皮影戏艺术团、王彪、王访的银行存款355万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