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淑莲与蒋平、高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莲,蒋平,高佳丽,倪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894号原告:郑淑莲,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陈洛,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平,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高佳丽,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倪剑锋,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郑淑莲诉被告蒋平、高佳丽、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淑莲起诉称:2015年3月,被告蒋平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转账给被告蒋平,约定借期30日,被告倪剑锋为借款做担保。后被告蒋平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同意给被告蒋平展期。被告蒋平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日,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如被告蒋平逾期不能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蒋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且原告向被告蒋平主张追讨本借条款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均由被告蒋平承担。被告倪剑锋继续为该笔借款承担一般连带担保责任。另,被告蒋平与被告高佳丽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蒋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高佳丽对上述债务应当共同还款责任。合同到期后,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但三被告却一直拖延未予归还。故原告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蒋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480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5日起暂算至2017年6月14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蒋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3、被告高佳丽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被告倪剑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蒋平、倪剑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借款事实与蒋平、倪剑锋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相关,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淑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斯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