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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力与被执行人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力,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丁力,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萍,系丁力母亲。被执行人: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3907-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丽水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丁力与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丁力工资1912元,因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齐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部门、车管所、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控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佳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