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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艺磊家具经营部与杨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艺磊家具经营部,杨维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1858号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艺磊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经营者:陈亚明,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杨维忠,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艺磊家具经营部与被告杨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艺磊家具经营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艺磊家具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