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格尔木有民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冶达五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有民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冶达五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230号原告格尔木有民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拴成,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冶达五代,男,1975年12月24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有民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冶达五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有民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有民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与被告冶达五代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有民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徐兴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